桑某是寿光市某精密配件公司职工,负责商品包装,月薪资1500元。
5日,桑某因工作缘由遭到领导批评,于是工作中故意导致部分商品受损,损失数额1700元。公司决定对桑某罚款500元,并需要桑某赔偿全部损失,于是公司扣发了桑某1月份的薪资。双方产生争执,桑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。
审理时,桑某诉称,商品受损不是自己导致的,是其他生产环节是什么原因。公司扣发薪资后本人没办法生活,公司行为违法。公司辩称,因遭到领导批评,桑某就故意在工作中发泄不满,公司在各生产车间安有监控设施,监控录像证明商品受损是桑某所为。公司对桑某的罚款及扣发当月全额薪资是根据公司规定实行的。
仲裁委觉得,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类型,其推行主体只能是有权的行政机关,公司无权作出罚款决定。桑某故意给公司导致损失,事实了解,应予赔偿,但应按规定实行。《山东企业薪资支付规定》规定规定:“因劳动者缘由导致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,企业可以从劳动者薪资中扣除,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能低于当地月最低薪资标准。”因为公司罚款及扣发薪资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相违背,其条约无效。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应依法管理,其损失按规定可以从桑某的薪资中扣除,但扣除后仍应按最低薪资标准支付桑某620元的薪资。经调解,桑某认识到错误,赞同按月扣除薪资,赔偿公司损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