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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间介绍交易毒品未获利行为的认定

www.ffjkw.com 2025-08-13 刑事辩护

案情介绍

2017年5月某日傍晚,被告人杨某替蒋某芹电话联系王某,并为蒋某芹带路至王某住处,蒋某芹以2200元的价格将6克甲基苯丙胺 (俗称冰毒) 供应给王某为表示感谢,蒋某芹给付杨某0.3 克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。

案发后,被告人杨某在同意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陈述了我们的犯罪行为。

法院裁判要旨

江苏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:被告人杨某伙同蒋某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,非法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6克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,且属一同犯罪。在一同犯罪中,被告人杨某起次要用途,是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处罚。

江苏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社会风险度,根据《中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,第六十五条第一款,第二十五条第一款,第二十七条,第六十七条第一款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作出如下判决:

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

杨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

江苏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: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杨某没获得资金利益,请求对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建议,经查,资金利益不是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,杨某替蒋某芹联系王某并把蒋某芹带至王某家进行买卖,事后蒋某芹给杨某毒品作为好处,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。

江苏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根据《中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作出如下裁定:

驳回上诉,保持原判。

看法

毒品交易大多采取流动、隐蔽的方法进行,因此,总是存在居间介绍人。他们作为贩毒者与购毒者的“桥梁”,或帮助贩毒者供应毒品,或帮助购毒者购买毒品。居间介绍人的行为使毒品卖家与用户之间的买卖得以达成,是毒品买卖活动中要紧组成部分。居间介绍交易毒品,是指行为人自己不拥有毒品,也不向别人购买毒品,而是在毒品销售者和具备购买毒品意图的人之间进行传递信息、联络双方,促进毒品买卖完成的行为。

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,在理论上有以下三种看法:

(1)契约说。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交易双方意思达成一致,即以毒品交易契约的达成为标志,至于是不是已经出货或者已经付费在所不问。

(2) 进入买卖说。即以毒品是不是进入买卖环节为准,至于行为人是不是已将毒品供应获利,或是不是已实质成交,不影响本罪既遂。

(3) 实质出货说。即以毒品的实质出货作为既遂的规范。本文认可实质出货说,至于交易双方是不是达成共识或者支付对价,或者从中获利,并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成立。本案中,被告人杨某为贩毒者介绍买卖对象,并为贩毒者带路前往购毒者家里,使得贩卖毒品买卖顺利进行,被告人虽然没获利的意图和获得实质的经济利益,但被告人明知其是为贩毒者出卖毒品而提供帮助,不论是不是从中获利,其行为都构成贩卖毒品罪,与毒品贩卖者一方构成一同犯罪。

缘由在于贩卖毒品的行为需要有买方和卖适才能进行,居间介绍毒品买主的行为正是贩卖毒品的一个要紧表现形式,是不是获利不是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,居间介绍人主观上具备明知是毒品而帮助别人贩卖的故意,客观上推行了帮助别人贩卖毒品的行为。在贩卖过程中,与毒品所有人形成了贩卖毒品的一同故意,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一同犯罪。

引使用方法条

中国刑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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